县直各单位: 为了积极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示范县,全面落实市委、市政府《关于建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市的实施意见》,加大《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(职)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落实力度,彰显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利益导向作用,确保我县年内顺利实现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市建设,县人口局决定,对全县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家庭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(职)时一次性奖励1000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 一、调查对象 1.2011年5月31日前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家庭。 2.至2011年5月31日满 50—60周岁已退休(职)的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。 二、调查时间 2011年6月1日开始,6月8日结束。 三、相关政策解释 (一)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标准 1.1982年3月26日至1989年12月31日,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保健费执行标准为每年30元,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。 2.1990年1月1日至2002年9月26日,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保健费执行标准为每月5元,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四周岁止。 3.2002年9月27日至今,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费执行标准为每月10元,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十六周岁止。 4.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退休(职)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2002年9月27日开始执行。 (二)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方法 1.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户发放。 2.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(职)时一次性1000元奖励费给父母双方发放,每人退休(职)时可领取1000元奖励费。 四、工作要求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次调查摸底工作。确定专人负责,靠实责任,加强领导,确保调查摸底工作扎实有效开展。 (二)认真开展调查。在调查过程中,要认真细致,做到信息准确,不错不漏。 (三)认真填写《天水市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父母奖励政策落实调查表》,一式两份,单位存档一份,报县计生局一份,最迟于6月7日前报县人口和计生局综合股。
清水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○一一年六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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