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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水农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

时间:2010-05-25 15:06:42  来源:办公室  作者:

天水农业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,规范差旅费管理,根据天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《天水市市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的通知(天财行 [2010]216 号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差旅费按出差、参加会议及培训进修、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。

第三条 出差期间交通费和食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,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。

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。出差任务要报学校审批,遇紧急任务,可电话告知校长同意后方可出差。

第二章

第五条 交通费

(一)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途中交通费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乘坐飞机的,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、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(限每人每次一份),凭据报销。

(二)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

交通工具

级 别

火 车

轮船

(不包括旅游船)

飞 机

其他交通工具(不包括出租车)

县处级

软席

(软座、软卧)

二等舱

普通舱

(经济舱)

凭据报销

其余人员

硬席

(硬座、硬卧)

三等舱

普通舱

(经济舱)

凭据报销

(三)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坐 6 小时以上的,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,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% 给予补助,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,不再给予补助。

(四)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,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,经校长批准后方可乘坐单程飞机。

第六条 住宿费

(一)住宿费标准

区 别

级 别

省外及

兰州

省内

市 州

县处级人员

80

70

40

其他人员

60

60

30

(二)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,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。

第七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

(一)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(日历)天数实行

定额包干,具体标准为:

伙食补助费省外及兰州每人每天 25 元,省内其他市、州每人每天 20 元,县(区)及以下每人每天 15 元。

公杂费省外及兰州每人每天 10 元,省内其他市(州)及县以下每人

每天 5 元,用于补助市内通讯、交通等支出。

出差人员回学校后,不得再另外报销市内通讯、交通费。

(二)工作人员出差,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,应按补助标准向

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,并回学校如实申报,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,不再补助。

(三)无住宿费发票的凭往返车船票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;

到省内市县出差当日返回的,按标准补助 1 天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
(四)学校派车出差者,无特殊情况不报销公杂费。

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培训进修

第八条 外出参加会议、短期培训,统一安排食宿的,会议、短期培训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不予报销,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。在途期间的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。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、短期培训,其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,按出差标准报销。

第九条 学校派出进修的人员,进修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(含 30 天),如培训单位明确食宿自理者,按出差标准报销;超过 30 天的,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0 元,不报销公杂费,住宿费按学校和进修单位协商的标准报销。在途期间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。

第十条 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委派的各类脱产的学习培训班,伙食费、公杂费实行定额补助,其中 :省内每人每天 10 元;省外(含挂职)每人每天 15 元。住宿费按学习(挂职)单位收费标准凭据报销,交通费按差旅费标准据实报销。

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

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入所发生的途中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,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学校报销。所发生的行李、家具等托运费,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由学校凭据报销,超过部分自理。

第十二条 工作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(父母、配偶、未满 18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,下同),如果随同调动,其途中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,以及行李、家具托运费等,按被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。

第十三条 由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,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章

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、调动、参加会议、培训进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,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,学校只报销直线交通费,其多开支的交通费,由个人处理。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
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(不含公休假、探亲假)期间困病住院,按出差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,减半发放公杂费。住院超过 30 天的,不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。

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,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,均由个人自理。对弄虚作假,虚报冒领,违反规定的,应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
第十七条 本办法交学校行政会通过后自 2010 年 6 月 1 日起执行。

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及之处,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
财务科

2010 年 5 月 18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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